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970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本院併案通緝中(原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3號案件於94年8月10日通緝),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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