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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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557號上訴人 龔榮鵬 被上訴人 陳永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竹簡字第55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8,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