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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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留置中)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60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