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03號原告 倪國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瑋 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存證信函所示,回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