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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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呂宗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1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③壹拾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自95年6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