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洪于智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倪耀駿安泰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貳萬伍仟元│BK00四四00││││││││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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