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謝明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美嘉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七、委請他人代撰更生書狀所須支出之費用以及報酬之約定。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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