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94號聲請人 丘金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光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票(號碼:0000000、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94號聲請人 丘金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光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票(號碼:0000000、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