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62號上訴人 劉林秀英 被上訴人 張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兩造間約定之買賣價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8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3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