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4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46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被   告  陳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陳秀雲與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麥康裕,並經其聲明
承受,續行訴訟。
四、原告主張:
㈠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滙豐銀行
)於民國97年3月29日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
業,嗣原告銀行於99年5月1日將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營
業、資產及負債部分,分割予原告銀行,故中華銀行對被告
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併此敘明。
㈡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並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每動
用1筆借款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帳務管理費,且
借款按週年利率18.25%計息,按日計息,並按期繳付應繳
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
被告一次還清欠款,延滯期間則以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6年10月31日止,尚欠122,257元及
利息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屢經催討,均未置
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五、被告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以:伊在10年前
已清算,現因年紀大且經商失敗,無法再為清償等語,資為
抗辯。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
更舉反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渠主張
,如抗辯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渠反對之主張
,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若被告於抗
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
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分別
著有19年上字第2345號、18年上字第2855號、1679號判例可
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現金卡使用,惟被告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有122,257元之欠款及遲延利息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
貸款契約、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空言其已清償債務,
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足供本院審酌,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是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又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然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欠122,257元之欠款及遲延利息,未依約清
償等節,已如前述,揆諸上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至被告抗辯其年紀已大且經商失敗,無力償還云云,惟被告
上開陳述縱令屬實,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與被告
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無涉,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無足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2,257
元,及其中109,389元部分,自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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