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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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6號債權人 馬自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圳源 、 白鳳珠 、 林冠岳 、 林倧賢 、 林芷筠 、 林憶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白鳳珠、林冠岳、林倧賢、林芷筠、林憶茜是否為本
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
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查狀附借據影本所載;本於10月30日還款金額為240萬元整。)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