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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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72號原告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彭皓平 被告 李大維 即麒驎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