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29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琪期 (原名: 曾素茹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曾琪期即曾素茹於民國91年1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1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