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原告 張幸如 被告 潘玉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鄭舜元
法官顏銀秋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