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金堂選任辯護人張志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潘曉玫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