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111號債權人 鄧瑞興 債務人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森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如聲請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