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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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廷前因涉犯毀棄損壞案件,因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廷前因涉嫌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告訴人撤回告訴,而以111年度偵字第25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毀棄損壞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11年偵字第25264號卷第28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及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警卷第11至18頁、111年偵字第25264號卷第28頁、第47至48頁、第69至70頁)。茲因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屬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空氣槍(含彈匣)1支鑑定結果:不具殺傷力,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110084164號鑑定書、111年度槍保字第85號(111年度偵字第25264號卷第9至11頁、第37頁)2鋼珠4顆111年度彈保字第84號(111年度偵字第25264號卷第49頁)3鋼瓶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