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6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債務人 黃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1162號利息序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5,976元自民國98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71%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16,293元自民國98年4月9日起至民國98年5月8日止年息18.25%自民國98年5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