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耀毅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廖紋妤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