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98號聲請人 鄭志中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鄭志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7年5月14日執行羈押,同年8月14日、10月14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擁有眾多槍彈者實為同案被告 林家龍 ,被告僅為賺取介紹費,惡性明顯較低。案情已經明朗,相關事證均已扣押,被告有固定住所,願供相當確實擔保,定期前往派出所報到,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狀,請准具保停止羈押。
三、被告鄭志中經本院依想像競合犯規定,認定觸犯共同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已經於107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同年月22日由檢察官執行,已脫離本院訴訟繫屬,並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