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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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40號原告甲○○被告乙○○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