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樹鹿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樹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樹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5年,合計刑期18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樹鹿業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