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安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安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安哲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4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104年度偵字第33110號」),業已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乃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4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上開4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親自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頁)。
茲檢察官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業已執行完畢部分,屬於就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1日│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207號│毒偵字第1110號│偵字第33110號、│││││105年度偵字第│││││1397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6399號│1705號│698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2月21日│105年4月1日│105年9月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6399號│1705號│698號││判決├───┼────────┼────────┼────────┤││判決確│105年1月22日│105年5月7日│105年10月2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11號│執字第7547號│執字第16259號(│││││已執行完畢)││├────────┴────────┤│││編號1、2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行完畢)││└───────┴─────────────────┴────────┘┌───────┬────────┬────────┬────────┐│編號│4│││├───────┼────────┼────────┼────────┤│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83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89號││││事實審├───┼────────┼────────┼────────┤││判決│10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判決├───┼────────┼────────┼────────┤││判決確│106年9月7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4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