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俊仁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清原
林清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上訴人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0萬元,則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