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97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更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為,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王銘
法官郭佳瑛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