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