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代表人 劉俊傑 訴訟代理人 葉志恒
黃安緒 被告 張鈺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提出志願書、切結書或協議書等相關證據,以及代表人「劉俊傑」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有程式上之欠缺,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證據及證明資料,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依本院上述裁定補正,有本院收文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