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仍認須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
2.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昆山昌禾精密電子有限公司」所擔任工作之性質及內容。併陳報自98年8月26日起之每月薪資等所得數額?及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之子 陳昱安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 陳銘良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債務人前配偶陳銘良如何負擔陳昱安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4.提出債務人之子陳昱安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母親 薛廖寶玉 及子陳昱安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6.說明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7.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8.債務人前曾自何時起因資遣失業業?並陳報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有無請領失業給付?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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