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弘邦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邵寧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金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57,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57,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