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楊寶中 被告 江岷錤 被告茂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卓雄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江岷錤妨害自由案件(104年度簡字第18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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