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