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蔡郭素月 被告 林育伶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張國隆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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