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邱瓊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鉦傑洪鉦榮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登記記載之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債務
契約約定」,請提出證據釋明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約定之清償日期為何日。
㈡請提出相對人洪鉦傑、洪鉦榮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如相對人洪鉦傑、洪鉦榮為未成年人,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於當事人欄補正列載相對人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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