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3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告 呂美霞 被告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楊福洋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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