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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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78號原告 李錫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訴訟標的,原告起訴狀應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及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及其代表人,原告應具狀更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或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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