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董晏辰
居臺中市○○區○○路00號(指定送達處所)被告 邱麗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