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妨害名譽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名譽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恐嚇│├───────┼─────────────┼─────────────┤│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5年10月14日22時許│95年10月14日22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13471號│96年度偵字第13471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807號│96年度簡字第3807號││實├───┼─────────────┼─────────────┤│審│判決│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簡字第3807號│96年度簡字第3807號││定├───┼─────────────┼─────────────┤│日│確定│96年10月3日│96年10月3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07號判決)│├───────┼─────────────┬─────────────┤│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25日│├───────┼─────────────┴─────────────┤│減刑後之應執行│拘役35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