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5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4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4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上開4罪既係96年4月24日前所犯,且受刑人於95年3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且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現仍於假釋期間且未經撤銷,所為因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條件,惟應由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肅清煙毒條│麻醉藥品管│肅清煙毒條│││例│例│理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4│││年4月、褫│年6月、褫│月│年2月│││奪公權3年│奪公權3年│││├──────┼─────┼─────┼─────┼─────┤│犯罪日期│82年2月18│85年7月間│85年8月27│86年2月某│││日9時許回│某日起至同│日下午2時│日起至同年│││溯24小時內│年8月27日│30分許回溯│12月11日止││││下午1時30│24小時內│││││分止│││├──────┼─────┼─────┼─────┼─────┤│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2│高雄地檢85│高雄地檢85│高雄地檢8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21112號│20056號│20056號│24283、││││││25162、││││││29372號│├───┬──┼─────┼─────┼─────┼─────┤││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2年度訴字│86年度上訴│86年度上訴│86年訴字││││第4729號│字第2號│字第2號│3482號││事實審├──┼─────┼─────┼─────┼─────┤││判決│82年12月31│85年11月05│82年10月20│87年2月20│││日期│日│日│日│日│├───┼──┼─────┼─────┼─────┼─────┤││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82年度訴字│86年度上訴│86年度上訴│86年訴字││││第4729號│字第2號│字第2號│3482號││判決├──┼─────┼─────┼─────┼─────┤││確定│83年2月14│86年01月28│86年01月28│87年3月13│││日期│日│日│日│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肅清煙毒條│麻醉藥品管│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例第9條第│理條例第13│例第9條1│││1項│1項│條之1第2項│項│││││第4款││├──────┼─────┼─────┼─────┼─────┤│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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