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