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