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王菁祥 被告 王德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568號,嗣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209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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