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温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温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温富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32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5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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