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5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非訟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具體述明聲請拍賣建物共用部份之
建號、面積、權利範圍。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