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64號上訴人台灣唯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然君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複代理人 謝秀晟 被上訴人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光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