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8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闕源泉 選任辯護人 賴瑩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一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詳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闕源泉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九日具狀就本院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一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及所提出之證據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乃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郭惠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