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7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龎玉玲
陳定雄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垚祥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781號),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255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龎玉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定雄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8至20行「4萬6000元(台灣創意協會申請5萬8500元,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核發5萬8500元,再扣除附表三編號8-10未構成犯罪者,故合計金額為4萬6000元」更正為「4萬5500元(台灣創意協會申請5萬8000元,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核發5萬8000元,再扣除附表三編號8-10未構成犯罪者,故合計金額為4萬5500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龎玉玲、陳定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刑修正為「1萬5千元以下」,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之金額,並無差異,是就被告2人所涉本案犯罪事實之犯行,其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以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㈡核被告龎玉玲、陳定雄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於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各基於單一詐欺取
財之故意,以相同之方式持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2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均屬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㈦被告2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固已著手詐欺取財犯
行,惟因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並未撥付就業輔導費,而未詐得財物,此部分應論以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審酌被告2人共同製作不實之就業輔導相關文件向告訴人申
請就業輔導費,所為非是;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連帶賠償告訴人,此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53至454頁),堪認被告2人犯後已有悔意,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2人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均自述無業、無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4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龎玉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告訴人亦同意法院給予緩刑之宣告,是本院認被告龎玉玲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且本院為使告訴人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雙方達成和解之內容(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53至454頁),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又倘被告龎玉玲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過
去採共犯連帶說,然104年8月11日之104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犯罪所得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如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所稱負共同沒收之責,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即係平均分擔之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判決意旨參考)。
㈡被告2人向告訴人詐得之新臺幣4萬5500元,屬被告2人之犯罪
所得,而被告2人對上開犯罪所得應有共同處分權限,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2人應各平均分擔,上開金額平均分擔之結果為2萬2750元(計算式:45,500÷2=22,750元),被告2人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被告2人尚未履行,未扣案犯罪所得既未實際發還與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各自在被告2人之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若被告2人嗣後有依前開和解筆錄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既因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乃屬當然,並無雙重執行或對被告2人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併此敘明。
㈢被告2人所偽造之不實之就業成果資料、申請核撥就業輔導費
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就業切結書、僱用證明書及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等文件,因均已持向告訴人請款而交付予告訴人,已非屬被告2人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龎玉玲應與陳定雄連帶支付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元整,支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共分二十期,按月於每月最末日支付貳萬元,最後一期即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支付參萬壹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就業安定基金一北基宜花馬分署四○四專戶、帳號:○○○○○○○○○○○○號帳戶)附件: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6781號被告龎玉玲女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居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定雄男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龎玉玲為社團法人台灣創意產業技藝協會(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下稱台灣創意協會)理事長及寶 芝林 創意工作坊之負責人;陳定雄則為台灣創意協會之行政組組長,並為奇威藝術工作坊、 藝奇 新工作坊及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之負責人,2人並負責台灣創意協會辦理職業訓練之事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所屬各分署委託轄區訓練單位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提升失業者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訂定「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由各分署依據此實施基準,以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方式,公開徵求訓練單位,由各分署與評選優勝者簽訂契約,委託評選優勝者開辦訓練班,雙方並約定訓練班結訓後3個月內,訓練單位應輔導學員就業,並以輔導學員就業率作為訓練單位請領就業輔導費及違約罰款之依據。台灣創意協會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取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班之資格,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委託,辦理「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受訓期間為105年9月2日至同年11月15日)及「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受訓期間為105年11月24日至106年1月17日),龎玉玲及陳定雄竟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龎玉玲與陳定雄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尚美髮理髮快剪
班」之學員,於訓練結束後,並未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單位任職,且該班次輔導學員就業率並未達到免計違約罰金門檻(即45%以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偽以如附表一編號1、2、4至6、11、15、18、19所示學員,在如附表一編號1、2、4至6、11、15、18、19所示單位任職之僱用證明書,或偽以如附表一編號7、8、10、12、16、17學員之名義,在如附表一編號7、8、10、12、16、17所示單位加保勞保,或虛偽製作如附表一編號3、9、13、14、20所示之學員於結訓後將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製作經訪視符合上開僱用證明書或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後,製作不實之就業成果資料及申請核撥就業輔導費文件,並檢附上開不實之勞保投保資料、就業切結書、僱用證明書及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等文件,再持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申請就業輔導費。嗣經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驗收相關事宜時,查覺上開就業成果資料有異,未撥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就業輔導費,並依約裁處罰款而未遂。
㈡龎玉玲與陳定雄均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尚美甲美睫師培
訓班」之學員,於訓練結束後,並未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單位任職,且該班次輔導學員就業率並未達到免計違約罰金門檻(即45%以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偽以如附表二編號6、8、11、13至15、17至19、22、26所示學員,在如附表二編號6、8、11、13至15、17至19、22、26所示單位任職之僱用證明書,或偽以如附表二編號1、4、7、10、16、23學員之名義,在如附表二編號1、4、7、10、16、23所示單位加保勞保,或虛偽製作如附表二編號2、3、5、9、12、20、21、24、25所示之學員於結訓後將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製作經訪視符合上開僱用證明書或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後,製作不實之就業成果資料及申請核撥就業輔導費文件,並檢附上開不實之勞保投保資料、就業切結書、僱用證明書及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等文件,再於106年5月25日持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申請就業輔導費,使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二所示之就業輔導費,總計金額達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台灣創意協會申請5萬8500元,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核發5萬8500元,再扣除附表三編號8-10未構成犯罪者,故合計金額為4萬6000元),並規避就業率未達標準之罰款。
二、案經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龎玉玲之供述1.坦承其為台灣創意協會及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之負責人,以台灣創意協會名義辦理職業訓練,並負責排課、教學、老師管理等業務。2.坦承受訓學員結訓後,會安排學員至其成立之寶芝林創意工作坊及被告陳定雄成立之藝奇新工作坊、奇威藝術工作坊,以增加就業率。3.佐證被告陳定雄負責職業訓練課程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核銷請領款項等行政事務。2被告陳定雄之供述坦承其在台灣創意協會負責管理之事務,並為藝奇新工作坊及奇威藝術工作坊之負責人。3證人即學員 林卉榛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在 歐雷 時尚美髮造型任職,且被告龎玉玲曾去電告知,若有人詢問其有無去工作,要回答在歐雷時尚美髮造型工作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4證人即學員 黃文慧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5證人即學員 楊麗紅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在 哿靚 整造舒壓美學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4)。6證人即學員 陳昭如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從事美髮相關職業,且台灣創意協會人員曾告知,若勞動部來電,要回答協會有介紹學員工作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5)。7證人即學員 石雪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任職,亦不知其勞保曾被加保在奇威藝術工作坊,且台灣創意協會人員曾告知,若勞動部詢問其有無去工作,要回答在上班工作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7)。8證人即學員 溫美蘭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在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8)。9證人即學員 陳月哖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因身體緣故並未自行創業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9)。10證人即學員 林玉婷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在美髮業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0)。11證人即學員謝 彭素貞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在哿靚整造舒壓美學任職(即附表一編號11)。12證人即學員 楊茹聿 之證述佐證其並未實際在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受訓(即附表一編號13)。13證人即學員 郭姿吟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就業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7)。14證人即學員 盧美 杏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在歐雷時尚美髮造型任職,且被告龎玉玲曾去電告知,若有人詢問其有無去工作,要回答在 蕾歐 時尚美髮造型工作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8)。15證人即學員 沈恩慈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結訓後,並未在哿靚整造舒壓美學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9)。16證人即蕾歐時尚美髮造型負責人 詹溢薰 之證述佐證學員林卉榛、 黃仁旭盧美杏 並未在蕾歐時尚美髮造型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2、18)。17證人即順意髮廊負責人 羅桂英 之證述佐證:1.學員 謝文聰 並未在順意髮廊任職(即附表一編號6)。2.被告龎玉玲曾來電表示,若有勞動部人員詢問,要回答學員在外接案。18證人即哿靚造型美學工作室負責人 吳映璇 之證述佐證其曾在台灣創意協會擔任老師授課,其所開設之店名為哿靚造型美學工作室,且學員楊麗紅、陳昭如、 謝彭素貞支玉萍 、沈恩慈、 馬毓德陳敏瑤 (原名 陳佑馨 )、 賴秀英杜微微 並未在其店內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4、5、11、15、19及附表二編號17、18、22、26)。19證人即學員 林依樂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藝奇新工作坊任職,且其不知曾在藝奇新工作坊加保勞保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20證人即學員 鄭維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之事實,且協會曾來電告知,若有人詢問其有無去工作,要回答有在工作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21證人即學員 阮金鸞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就業,且其不知曾在藝奇新工作坊加保勞保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4)。22證人即學員 陳語芳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5)。23證人即學員 王彩鳳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髮藝造型附設美甲美睫工作室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6)。24證人即學員 鄭蕙如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任職,且被告龎玉玲曾來電告知,若有勞動部人員詢問受訓後有無在 王興轉 經營之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任職,要回答有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8)。25證人即學員 江玉紅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且協會曾來電告知,若有勞動部人員詢問受訓後有無在工作,要回答有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9)。26證人即學員 王雅惠 之證述佐證其自並未在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任職,且被告龎玉玲曾去電告知要將其加保在寶芝林創意工作坊而遭其拒絕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0)。27證人即學員 謝紅燕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髮藝造型附設美甲美睫工作室任職,且結訓前,被告龎玉玲曾對學員說,若有人詢問受訓後有無在工作,要回答有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1)。28證人即學員 陳柳云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且結訓時,協會有人交代,若有人詢問受訓後有無在工作,要回答有,還要回答其有個人工作室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2)。29證人即學員 韋漢容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寶芝林創意工作室任職,且其不知曾在寶芝林創意工作坊加保勞保,另結訓後,協會曾有人來電告知,若有人詢問受訓後在哪裡工作,要回答在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6)。30證人即學員陳敏瑤(原名陳佑馨)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哿靚整造舒壓美學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8)。31證人即學員 王玲英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任職,且被告龎玉玲曾去電告知,若有公務機關詢問其有無去工作,要回答在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工作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9)。32證人即學員 胡建芬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0)。33證人即學員 高秀珍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1)。34證人即學員賴秀英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哿靚整造舒壓美學任職,且台灣創意協會人員曾去電告知,若有勞動部詢問其有無去工作,要回答有在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2)。35證人即學員 蔡心婉 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任職,且被告龎玉玲曾去電告知,若有勞動部詢問其有無去工作,要回答有在勞保加保公司(即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3)。36證人即學員 彭嵐蘭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立即就業或自行創業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4)。37證人即學員 謝如婷 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立即自行創業,且台灣創意協會人員曾告知,若有接到勞動部的電話,要回答有安排上班工作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5)。38證人即學員杜微微於警詢時之證述佐證其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哿靚整造舒壓美學任職之事實(即附表二編號26)。39證人即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之負責人王興轉之證述佐證:1.被告龎玉玲為臺灣創意協會之主任,被告陳定雄則負責協會辦理訓練課程之事務。2.學員鄭蕙如、 詹誼蓁阮浩沂 、王玲英並未在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任職(即附表二編號8、14、15、19)。3.被告龎玉玲曾來電告知,若有勞動部人員打電話詢問,要回答有學員在其工作室上班。40學員 毛柳菊 、石雪、溫美蘭、林玉婷、 邱淑怡連碧霞 、郭姿吟之勞保投保紀錄列印文件佐證:1.學員毛柳菊於105年12月16日加保在南港精剪屋。2.學員石雪、林玉婷、邱淑怡、連碧霞於106年1月17日同時加保在被告龎玉玲所經營之奇威藝術工作坊,並於1個月後之107年2月21日同時退保。3.學員溫美蘭於106年2月間加保在被告龎玉玲所經營之寶芝林工作坊。4.學員郭姿吟於106年11月17日加保在永餘興企業有限公司。4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 廖婕伊 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其參與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課程最後一天,台灣創意協會人員會以未繳交切結書無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為由,要求學員填具就業切結書,且事後被告龎玉玲會去電告知學員,若有人詢問要承認有工作,甚至要求學員同意加入其公司勞保之事實。42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至蕾歐時尚美髮造型實地訪查紀錄表及照片各3份佐證訪查時,學員林卉榛、黃仁旭、盧美杏並未在蕾歐時尚美髮造型任職(即附表一編號1、2、18)。43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至哿靚整造舒壓美學實地訪查紀錄表及照片各5份佐證查訪時,學員楊麗紅、陳昭如、支玉萍、沈恩慈並不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哿靚整造舒壓美學內,且負責人吳映璇亦無法提供上開學員任職之佐證資料(即附表一編號4、5、15、19)。44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至寶芝林創意工作坊實地訪查紀錄表及照片佐證查訪時,學員溫美蘭並不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寶芝林創意工作坊內,且負責人即被告龎玉玲亦無法提供上開學員任職之佐證資料(即附表一編號8)。45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至奇威藝術工作坊實地訪查紀錄表及照片各4份佐證查訪時,學員石雪、林玉婷、邱淑怡、連碧霞並不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奇威藝術工作坊內,且負責人即被告龎玉玲無法提供上開學員任職之佐證資料(即附表一編號7、10、12、16)。46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訪查學員楊茹聿之實地訪查紀錄表及照片佐證學員楊茹聿並未自行創業(即附表一編號13)。47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訪查學員 何育慶 之實地訪查紀錄表及照片佐證學員何育慶並未自行創業(即附表一編號14)。48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至順意髮廊實地訪查紀錄表及照片佐證學員謝文聰並未在順意髮廊任職(即附表一編號6)。49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6年3月28日北分署廣字第1060006778號函、台灣創意協會106年3月24日台技字第1060021號函及所附「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期末成果報告、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內部簽呈佐證台灣創意協會於106年3月24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學員結訓後,在附表一所示之單位任職,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申請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之就業輔導費,後經該分署驗收時,查覺上開就業成果資料有異,未撥付就業輔導費。50學員林依樂、阮金鸞、 姚佳 (已歿)、王雅惠、韋漢容、蔡心婉之勞保投保紀錄列印文件佐證:1.學員林依樂、阮金鸞、姚佳於106年3月21日同時加保於被告陳定雄所經營之藝奇新工作坊,並於1個月後之106年4月24日同時退保。2.學員王雅惠、韋漢容、蔡心婉於106年3月21日同時加保於被告龎玉玲所經營之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並於1個月後之106年4月24日同時退保。5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 江明潔 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江明潔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即附表二編號3)。52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阮金鸞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阮金鸞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就業(即附表二編號4)。53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江玉紅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江玉紅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即附表二編號9)。54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王雅惠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王雅惠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任職(即附表二編號10)。55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 葉佳如 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葉佳如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髮藝造型附設美甲美睫工作室任職(即附表二編號13)。56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阮浩沂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阮浩沂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在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任職(即附表二編號15)。57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胡建芬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胡建芬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即附表二編號20)。58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彭嵐蘭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彭嵐蘭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就業(即附表二編號24)。59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政風室對學員謝如婷之電話訪查紀錄佐證學員謝如婷自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結訓後,並未自行創業(即附表二編號25)。60台灣創意協會106年5月25日台技字第1060038號函及所附「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期末成果報告佐證台灣創意協會於106年5月25日,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陳報如 附表二所示之學員結訓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單位任職,並以此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申請就業輔導費之事實。61就業安定基金支出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533739)及台灣創意協會發票各2紙(金額各為3萬500元、2萬7500元)佐證台灣創意協會以「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領取5萬8000元就業輔導費之事實。62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之公司登記網頁列印資料佐證被告龎玉玲為寶芝林創意工作坊之負責人。63藝奇新工作坊、奇威藝術工作坊之公司登記網頁列印資料佐證被告陳定雄為左列2家公司之負責人。
二、核被告龎玉玲、陳定雄所為犯罪事實欄㈠部分,係犯刑法第2
16、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3、1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未遂處斷。被告2人所為犯罪事實欄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處斷。又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4萬6000元,倘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函送意旨認㈠被告龎玉玲、陳定雄2人上開所為另涉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㈡被告2人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學員,在如附表三所示之單位任職,並製作不實之就業成果資料及申請核撥就業輔導費文件,並檢附不實之勞保投保資料、就業切結書及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等文件,再持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申請就業輔導費,亦涉有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罪嫌部分。經查:
㈠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
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參照)。而依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函送之內部簽陳等文件可知,此等學員就業之成果及輔導費用之核發,仍須經過機關內部審核及驗收等審查程序,並非一經台灣創意協會申報,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即有登載或核發之義務,核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有間。再觀諸卷附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認遭偽造之僱用證明書及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等文件,均係以台灣創意協會之名義製作,而如附表一編號3、9、13及附表二編號編號2、3、5、9、12、20、21、24、25所示之學員雖否認於課程結訓後有如就業切結書上所記載之自行創業,惟對於該切結書內之姓名、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為渠等親自書寫乙事,均為是認,已難認被告2人有何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偽造文書犯行。
㈡如附表三編號3至8、10所示之學員於課程結訓後,確實曾在
如附表編號3至8、10所示之註記單位任職,業據證人 楊美珠陳秀金林惠美洪儷芬聶萍光宋宴宜吳秭誼 於偵查中及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現地訪查時證述甚明,並有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訪視陳秀金、林惠美、洪儷芬、聶萍光之訪查紀錄表附卷可稽;參以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於函送本案時,並未認定毛柳菊、 陳姿伶陸鳳杰 有詐領就業輔導費之情形,復經本署合法傳喚毛柳菊、陳姿伶、陸鳳杰,該3人並未到庭,則本案既無證據足認如附表三所示學員於課程結訓後,並未實際在如附表三所示之單位任職,自難遽令被告2人擔負此部分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責相繩。惟此兩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提起訴部分,有一罪或同一事實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檢察官高文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張庭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105年9月2日至105年11月15日)編號學員姓名文件註記之任職單位施用之詐術詐領輔導費金額(新臺幣)1林卉榛蕾歐時尚美髮造型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2 黃仁旭蕾歐 時尚美髮造型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3黃文慧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4楊麗紅哿靚整造舒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5陳昭如哿靚整造舒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6謝文聰順意髮廊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7石雪奇威藝術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8溫美蘭寶芝琳創意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9陳月哖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0林玉婷奇威藝術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11謝彭素貞哿靚整造舒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2邱淑怡奇威藝術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13楊茹聿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4何育慶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5支玉萍哿靚整造舒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6連碧霞奇威藝術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17郭姿吟永餘興企業有限公司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18盧美杏蕾歐時尚美髮造型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9沈恩慈哿靚整造舒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20金業勤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附表二: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105年11月24日至106年1月17日)編號學員姓名文件註記之任職單位施用之詐術詐領輔導費金額(新臺幣)1林依樂藝奇新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2鄭維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3江明潔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4阮金鸞藝奇新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5陳語芳自行創業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實況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6王彩鳳髮藝造型附設美甲美睫工作室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7姚佳(已歿)藝奇新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8鄭蕙如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9江玉紅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0 王雅惠寶 芝林創意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11謝紅燕髮藝造型附設美甲美睫工作室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2陳柳云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3葉佳如髮藝造型附設美甲美睫工作室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4詹誼蓁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5阮浩沂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6韋漢容寶芝林創意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17馬毓德哿靚整造疏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8陳敏瑤(原名陳佑馨)哿靚整造疏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19王玲英新笠美甲美睫工作室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20胡建芬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21高秀珍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22賴秀英哿靚整造疏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23 蔡心婉寶 芝林創意工作坊偽以左列學員名義,在左列公司虛偽投保勞工保險6000元24彭嵐蘭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25謝如婷自行創業虛偽製作左列學員於結訓後自行創業之就業切結書,且經訪視符合就業切結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26杜微微哿靚整造疏壓美學偽以左列學員於結訓後,在左列公司任職之僱用證明書,且經訪視符合僱用證明書之個案就業調查紀錄表500元合計4萬6000元附表三:
編號學員姓名受訓班別文件註記之任職單位請領輔導費金額(新臺幣)1毛柳菊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南港精剪屋6000元2陳姿伶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自行創業500元3楊美珠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6000元4陳秀金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自行創業500元5林惠美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星空質髮沙龍500元6洪儷芬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自行創業500元7聶萍光時尚美髮理髮快剪班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6000元8宋宴宜(原名 宋芷騏 )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松蒝國際有限公司6000元9陸鳳杰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自行創業500元10吳秭誼時尚美甲美睫師培訓班亮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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