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7歲民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 朱明毅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3月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罪後,已於民國98年4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