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王芸姍 年籍詳卷被告 劉明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48號刑事判決就被告劉明鴻被訴對原告王芸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以該部分犯行112年金訴緝字第2號判決確定為由,而為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依照上開法條之法理,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