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AD000-A11137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品逸法官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黃馨德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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