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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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9號上訴人汎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淑瑜